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超
委托代理人:长沙金梯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厚
申请人因第14995861号“湘先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0961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申请人从2018年开始经营湖南湘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初申请人企业因受到连续三年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而被迫关闭堂食服务,2023年10月23日转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024年2月申请人在火山视频上注册“湘先生 超哥厨房”账号,分享“湘先生”品牌的湘菜美食。2024年4月申请人开办了南县乌嘴湘先生卤烤店。综上,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具有正当理由,且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之后一直积极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第43类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湖南湘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年报记录;
2、湖南湘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照片;
3、“湘先生 超哥厨房”账号发布的作品截图;
4、中国人大网的相关资讯;
5、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12月7日发布的相关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经营湖南湘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年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自制截图证明,其证据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所显示内容为分享美食烹饪的相关视频截图,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餐馆、动物寄养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主张其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交了证据4、5予以佐证。对此,我局认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出现阶段性停滞。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并未导致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停滞。我国政府亦未政策性限制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足以阻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