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炳松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炳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6991368号“南尔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尔克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为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13208号“鸿星尔克ERKE及图”商标、第39786194号“尔克 奇弹”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1792009号“鸿星尔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鸿星尔克”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1368号“南尔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