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5386号“龙图纱窗型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61577号“江西龙图型材有限公司 JIANGXI LONG TU PROFILE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37845号“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68423868号“龙图型材”商标、第69372314号“龙图型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69354963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38270757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02094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52914031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