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丁甲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9387号“宝食盒子 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相关公众不会造成误认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3920号商标、第28694823号商标、第18092929号商标、第18055398号商标、第24277802号商标、第38833173号商标、第33441655号商标、第16356481号商标、第321531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6919号商标、第30700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BOX”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