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6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7681号“龙之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知识产权许可“服务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