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 78872659

阅读:164875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城厢区华亭林俊武鞋服经营部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城厢区华亭林俊武鞋服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72659号“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城厢区华亭林俊武鞋服经营部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城厢区华亭林俊武鞋服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72659号“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羊绒衫;羽绒服;毛衣;夹克(服装);T恤衫;裙子;裤子;风衣;外套;内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5977号“尔克”商标、第1689241号“尔克ERKE及图”商标、第1313429号“ERK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与异议人字号“鸿星尔克”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72659号“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法帝卡尔克FADIKAERKE 788726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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