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秀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0420号“《相约论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约论语》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