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50992号“星匠客XINGJIANGK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匠客XINGJIANGKE及图 73050992

阅读:103155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冰冰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对第73050992号“星匠客XINGJIANG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星巴克”、“STARBUCKS”等系列商标/…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冰冰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对第73050992号“星匠客XINGJIANG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星巴克”、“STARBUCKS”等系列商标/作品已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93914号“星巴克”商标、第4440810号“星巴克”商标、第11619135号“星巴克”商标、第9类第15395627号“星巴克”商标、第68798300号“星巴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星巴克”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及抢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混淆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其生产经营需要,而是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的商标囤积行为,其恶意抢注行为应予遏制。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媒体报道资料、品牌排行资料、所获荣誉资料;

  2、申请人中国官网关于星巴克臻选北京坊旗舰店信息、其他内容截图;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审计报告、纳税凭证;

  4、申请人在华子公司设立门店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网络店铺截图;

  5、广告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部分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7、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8、中国驰名商标名录;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及呼叫存在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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