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毅迪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毅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12508号“金福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福婚”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4471号、第62564082号“金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利口酒;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福”,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12508号“金福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