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子峻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子峻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698165号“彩虹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虹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宠物医院服务;为动物提供医疗按摩;兽医辅助;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性动物;宠物清洁”,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136923号、第35138488号、第35138045号“彩虹岛”商标,第35965841号“彩虹大冒险”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第44类“医院;配镜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其所获荣誉、实物照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宠物医院服务;为动物提供医疗按摩”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彩虹岛”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98165号“彩虹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