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圣优品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小圣优品卫浴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星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4日对第67531368号“小圣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圣优品门窗”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窗用铁制品、金属百叶窗”等商品上在国内已达到驰名程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2、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介绍、厂房照片;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
3、餐厨废弃物委托清运协议、租房协议、申请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销售单;
5、生产车间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小圣优品”商标是答辩人依法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存在恶意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图片、协议、确认书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东圣洛威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喷头;金属窗栓;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家具用金属附件;床用金属附件;铜环;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挂衣杆用金属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6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3年4月20日变更为广东小圣优品卫浴家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圣优品门窗”商标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应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圣优品门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金额等情况,难以证明“圣优品门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广告宣传,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享有较高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