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伟清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合肥伟清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9555号“TQZG 瞳启之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内涵独特,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瞳”,若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