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周佳住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8831号“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092号“能达ND”、第21843512号“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共享仓饲草入库单上、抖音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的应用推广证据,各大媒体对于申请商标品牌平台的专项报道,申请商标在日常活动中的宣传应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