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星泰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5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79561号“俏三牛及图”商标、第57015157号图形商标、第28164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作登字-2024-F-00239846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