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天羊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60662号“西域天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7171号“西域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4685号“西域逢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290804号“西域头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失效期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羊肉;肉;奶;奶制品;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水产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天羊”是中药雄黄的别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另,该标志所包含的“羊”使用在“羊肉”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