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福欣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天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7933号“PROSPER-LINK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91308号“福及图”商标、第39858205号“福及图”商标、第62539058号“福及图”商标、第968680号“福及图”商标、第20673612号“龙福盛合手工 福 LONGFUSHENGHE HANDICRAFT及图”商标、第3473079号“福及图”商标、第5178385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