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93027号“VIVO 蓝晶芯片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6912号“蓝晶社”商标、第40436713号“蓝晶严选”商标、第37015137号“蓝晶社员”商标、第37010514号“蓝晶社群”商标、第37014364号“蓝晶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