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苍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领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3172号“猕弟猕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076941号“MDM”、第22197227号“鲜福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