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欣红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46513号“藕遇 京欣红喜 ’YU 江南 JIANG 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46292号“江南水八仙”商标、第46601111号“南江薯业”商标、第55084386号“洪福堂 江南小镇 江南 GANGNAM TOWN及图”商标、第76846332号“江南农品汇”商标、第11297360号“藕遇”商标、第1510986号“江南 JIANG NAN及图”商标、第64510495号“江南农产品供应链”商标、第718231号“江南 JIANG NAN及图”商标、第64511632号“江南集市”商标、第20764230号“南江魔芋”商标、第16362726号“渔渔 YU及图”商标、第55548333号“洋流YU 53及图”商标、第49437921号“13YU”商标、第14642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四、五、七、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十权利人已被撤销。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四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