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杜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林锋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52016147号“PEACE TB HOM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摹仿,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错误关联,引起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极具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误购。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抢注的明显动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性昭然若揭。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第1311033号“太平鸟 peace bird及图”商标注册证及存续证明;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鞋;腰带;袜;领带;衬衫;服装;男式上衣;男式套装;男式短裤”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08月20日。
2、申请人将第1311033号“太平鸟 peace 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列明在申请书首页,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明了引证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EACE ”与引证商标的视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英文“peace”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腰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衬衫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