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康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34281号“诺丽肽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65486号、第16270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呼叫,商标外观构造方面,商标含义方面具有较大不同,相关消费者能够轻易区分。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