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3998号“STRI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将其拆分为“Stria”和“tech”理解为“条纹技术”,缺乏事实依据。而“条纹技术”这一概念模糊,并非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因此,申请商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条纹技术”相关材料、其他商标案例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条纹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审理之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