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见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0255号“TAKAMI CLINIC-B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经核实,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3265号、国际注册第159094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同一自然人,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