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福兵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6379号“正源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3786446号、第8856144号、第67824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放弃在“粥;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粥;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粥;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