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山市富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伍壹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6691号“彿果嘉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彿”与“佛”字在文字构成、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根据我国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该标识整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与宗教等产生联想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