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辽市联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6102号“医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系列商标,基于客观事实如实描述,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医食记”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