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伦希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06312号“X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同意放弃“频率拓展器”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19976号、第23628106号、第43928413号、第63054918号、第720864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商品均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89251号、第725584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频率拓展器”外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在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频率拓展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混音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音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频率拓展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音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