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评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1355号“评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属于日常用语,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并不缺乏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0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以及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