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德瑞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6220号“Cell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Cell”“Soft”两部分,进而理解为“细胞软的”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使用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