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通英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5858号“P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2868号“瀚才教育 P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