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京韵CHAYU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093632号“CHAGGIE”商标、第73505767号“图形”商标、第62258179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第70358480号“CHA GEE”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糕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视觉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