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格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0817号“格米 G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6342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具、非电气炊具、晾衣架、个人用除臭装置、成套的烹饪锅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玻璃杯(容器)、茶具(餐具)、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