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94623号“Wesh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shine 58894623

阅读:168276 2025-05-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合沐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乐迪股份(中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李盟 指定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对第58894623号“Wesh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WE…

  申请人:青岛合沐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乐迪股份(中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李盟

  指定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对第58894623号“Wesh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WESHINE”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沐浴露、洗衣液、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美容面膜、去污剂、洗洁精、鞋蜡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加菲喵”、“纯奈尔SHIONAL”、“燕吉利”、“克丽思丁”、“MICKEAL KEOS”、“曲利园”、“CAITLIN KALVEN”、“凡兰FANLAN”、“Caitlin Kerwin”等商标,多件商标已被我局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如审理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1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加菲喵”、“纯奈尔SHIONAL”、“燕吉利”、“克丽思丁”、“MICKEAL KEOS”、“曲利园”、“CAITLIN KALVEN”、“凡兰FANLAN”、“Caitlin Kerwi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品牌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我局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在案无法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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