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泰科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4003号“海泰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5648号“海研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7日第192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5435A号“海泰科 HIGH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0日第192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3992号“ZHUO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72701号“恒运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20日第193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6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25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13日第193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