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74003号“海泰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泰科及图 76574003

阅读:126736 2025-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海泰科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4003号“海泰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5648号“海研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

  申请人:青岛海泰科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4003号“海泰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5648号“海研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7日第192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5435A号“海泰科 HIGH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2月20日第192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3992号“ZHUO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72701号“恒运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20日第193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6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25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13日第193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6574003号“海泰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泰科及图 765740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9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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