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5069号“白上吹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17569号、第73307595 号“白绒吹雪 AIR 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