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朝曦时代(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7334号“朝曦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6949901号“朝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线接线器(电)”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手机用自拍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行车记录仪;学习机;头戴式耳机;手机套;手机壳;耳机”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伏逆变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