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贝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15532号“智控·SOPH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737068号“SOP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7191号“SOPH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60180号“SOP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11941号“智控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51236号“智控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