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英特伦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鞍山市金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5837号“英特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658456号“英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地质勘探;服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无形资产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