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玮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86002号“生活的魔法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基础,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推广及宣传与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