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跑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合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30156号“路跑之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非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且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与使用,其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商标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