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晓飞
委托代理人:旭东匠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3408号“三个博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60066号、第71468420号、第20958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多个含有“博仕”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美容服务;按摩;兽医辅助;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替代疗法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替代疗法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