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21536号“CC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52975号、第56791464号、第60473551号、第16543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输油管道建设;储油罐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钻井;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油井钻探;石油钻探和抽取;石油钻井;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相关报道;引证商标四撤三受理通知书;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采矿”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储油罐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注册申请阶段已被初步审定,故本案不再对该服务进行审理。其次,申请人明确放弃的服务与最终请求初步审定的服务不相符,我局仍对“输油管道建设;钻井;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油井钻探;石油钻探和抽取;石油钻井;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产油设备的安装”全部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油管道建设;产油设备的安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井”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输油管道建设;产油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