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尊扬鞋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郑玉洁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号富海国际港室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31日对第71001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534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授权,申请人作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独占被许可人,作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门店店铺照片;经销授权书、销售小票、报关单;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微信、微博等账号宣传资料;申请人户外广告照片及展会宣传资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腰带”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申请人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独占被许可人,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援引引证商标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适格。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