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康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7517号“金康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4826号“金皖康桥”商标、第1952098号“康桥KONBRIDGE”商标、第12948341号“康桥城市广场及图”商标、第54389053号“康桥婚纱产业小镇”商标、第15400048A号“康桥爱车会”商标、第12948367号“康桥邻里广场及图”商标、第27763978号“康桥码头”商标、第31353244号“康桥公学KANG QIAO GONG XU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所有人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两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三、六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