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仁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5355号“朝花夕拾老年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16516号、第66290886号、第73694893号、第75278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动物收容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动物养殖;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动物收容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