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0903号“COACH蔻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5057号“蔻池 COOCH”商标、第35735167号“蔻驰”商标、第20139483号“蔲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即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商标一、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5068号“蔻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蔻驰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193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92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浴液,香精油,化妆品,古龙水,香水”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液、香精油、化妆品、古龙水、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