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双龙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92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凉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