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5308号《关于第60658116号“闪电 LIGHT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6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无效宣告全部无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混凝土用凝结剂;防水垢剂;非家用除水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白剂;工业用软化剂;除水垢剂;工业用亮色化学品;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粘胶纤维;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在除“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混凝土用凝结剂;防水垢剂;非家用除水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白剂;工业用软化剂;除水垢剂;工业用亮色化学品;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粘胶纤维;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丧失专用权,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胶等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再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混凝土用凝结剂;防水垢剂;非家用除水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白剂;工业用软化剂;除水垢剂;工业用亮色化学品;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粘胶纤维;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混凝土用凝结剂;防水垢剂;非家用除水垢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白剂;工业用软化剂;除水垢剂;工业用亮色化学品;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粘胶纤维;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