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463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692号“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95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我局的被诉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723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