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财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6日对第57919336号“久米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米村拌饭”由申请人创立并推广,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699024号“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07533号“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99102号“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米村拌饭”品牌,并进行合理避让,却仍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数百件具有抄袭摹仿情形的商标,远超正常经营所需,存在囤积商标的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米村拌饭”系列商标实际使用说明与商标授权书;
2、相关公司企业信息;
3、“米村拌饭”品牌官网介绍;
4、媒体报道、网络检索结果;
5、相关裁定文书;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行政处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被申请人名下所申请的商标完全是基于自身经营范围进行申请的,并非是模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产品图片、实体店铺照片、展位合同、广告等作为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研究;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文字处理;会计”。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10、29、30、32、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件“久米村”商标,以及第64048280 号“广义堂”商标、第67765120号“御鼎兴”商标、第63411980号“逸生昌”商标、第50033571号“库克先生”商标、第57593960号“六本木”商标、第63317447号“拉夫罗夫”商标、第57425230号“新源里”商标、第51630233号“樱木花道”商标、第64508241号“金粉世家”商标、第72526855号“鼠鼠鸭”商标等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久米村”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米村”,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研究;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文字处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通过开设店铺、网络宣传及报道等多种途径宣传销售其“米村拌饭”品牌和产品,使其在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相近,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十余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久米村”“御鼎兴”“逸生昌”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以及“广义堂”“六本木”、“拉夫罗夫”“新源里”“樱木花道”“金粉世家”“鼠鼠鸭”等涉及知名地名人名、影视名称、动漫人物名称、社会热点词汇等方面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同时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